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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行审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执行人廖小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廖小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336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茹展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穆振标,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平,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廖小冰,女,汉族,1972年10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生效的龙国土资土执[2016]24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在龙华镇××村××村民小组占用132平方米土地(耕地132平方米)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调查笔录、现场勘测草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图等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在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治理被破坏的耕地,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于2016年7月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直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龙国土资土执字[2016]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或龙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2017年3月23日。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龙门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廖小冰作出的龙国土资土执[2016]24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东来审 判 员  黄国胜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观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