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滕衍丹与被告陶凤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衍丹,陶凤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853号原告:滕衍丹,男,1983年6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陶凤霞,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滕衍丹与被告陶凤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陶凤霞涉及到二次手术及伤残鉴定的问题,原告滕衍丹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滕衍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衍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滕衍丹负担。审判员 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