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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滕衍丹与被告陶凤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衍丹,陶凤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853号原告:滕衍丹,男,1983年6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陶凤霞,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滕衍丹与被告陶凤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陶凤霞涉及到二次手术及伤残鉴定的问题,原告滕衍丹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滕衍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衍丹撤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滕衍丹负担。审判员  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