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特2号申请人:姚某某,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申请人:杨某某,女,193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申请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申请人姚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姚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未收取。审判员 李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