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严富生与林梦松、林名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富生,林梦松,林名望,杨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2009号原告:严富生,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超军,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梦松,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被告:林名望,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被告:杨秀英,女,1957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原告严富生诉被告林梦松、林名望、杨秀英民间借贷���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林梦松、林名望、杨秀英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 铭审 判 员 蔡 珺人民陪审员 陈婉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