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亚明与段永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明,段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814号原告李亚明,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新沂市。被告:段永东,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原告李亚明与被告段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李亚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永东的起诉。本院认为,李亚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亚明撤回对段永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李亚明负担。审判员 周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