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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终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卫会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会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334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卫会成,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2016年12月12日因本案被抓获,期间强制隔离戒毒,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卫会成犯盗窃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陕01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卫会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卫会成退赔所盗赃物及赃物折价款,分别发还被害人铁军、张某、赵某。原审被告人卫会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卫会成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卫会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卫会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卫会成撤回上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戚利宾审 判 员  阿尼沙代理审判员  裴 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鲁龙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