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麦来与董炳香、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麦来,董炳香,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464号原告:赵麦来,男,194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炳香,男,195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毛尖大厦。主要负责人:张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住所地上街区济源路95号院6号楼1层。主要负责人:许冲,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麦来与被告董炳香、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因伤残未达到鉴定条件,原告赵麦来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麦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麦来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麦来负担。审 判 员 禹红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