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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1371常娟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娟,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371号原告:常娟,女,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张磊,男,199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常娟与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