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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刚与魏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刚,魏东,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财保92号申请人:陈刚,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魏东,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申请人: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侯舒冰。申请人陈刚与被申请人魏东、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结算纠纷一案,申请人即将向贵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为保证判决后能顺利执行,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东、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3626元,申请人陈刚已用朱菊所有的位于顺庆区XX路X段XX号X单元X层X号的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刚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魏东、四川中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3626元。二、查封申请人陈刚提供朱菊所有的位于顺庆区XX路X段XX号X单元X层X号为本案提供担保的房产。二、银行存款的冻结为12个月,不动产的查封为三年,动产的查封为二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的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大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兰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