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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伏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伏艳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485号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景新路。法定代表人杨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富有,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玉溪市江川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伏艳红,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玉溪市江川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伏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川县海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月雯人民陪审员  付德兴人民陪审员  胡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