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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琼与长春烧伤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琼,长春烧伤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张琼,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烧伤医院,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宋晓波,院长。上列当事人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烧伤医院已经按本院(2013)二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琼与被执行人长春烧伤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