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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付秀礼、胡美琴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秀礼,胡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02刑初42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秀礼,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美琴,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秀礼犯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胡美琴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秀礼、胡美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秀礼于2015年12月10日和12日,在未经石门水库负责人和产权单位的同意,明知树的所有权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下,私自将石门水库北面和西面的杨树63株砍伐,并谎称该树为自己所有,以4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胡美琴。被告人胡美琴明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聂某、赵某等人将位于石门水库北面和西面的杨树63株进行采伐。经勘验,63株杨树林木蓄积为26.2579立方米。被告人付秀礼、胡美琴于立案前经口头传唤主动到寿阳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付秀礼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胡美琴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二被告人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付秀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胡美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秀礼于2015年12月10日和12日,在未经石门水库负责人和产权单位的同意,明知树的所有权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下,私自将石门水库北面和西面的杨树63株砍伐,并谎称该树为自己所有,以4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胡美琴。被告人胡美琴明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聂某、赵某等人将位于石门水库北面和西面的杨树63株进行采伐。经勘验,63株杨树林木蓄积为26.2579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付秀礼、胡美琴于立案前经口头传唤主动到寿阳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付秀礼指认盗伐现场笔录及照片、手绘图,证明了被告人盗伐林木现场的情况。2、晋中市林业调查规划院《关于寿阳县石门水库采伐林木的勘验报告》,证明勘验结果为:采伐林木位于寿阳县宗艾镇石门水库。采伐杨树共计63株,蓄积共计26.2579m3。3、付秀礼付寿阳县水利局石门水库树木赔偿款付款单据一份。4、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付秀礼、胡美琴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付秀礼于2015年12月12日经民警口头传唤,主动到寿阳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胡美琴于2015年12月14日经民警口头传唤,主动到寿阳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5、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了被告人付秀礼、胡美琴的身份情况与审理查明的一致。6、被告人付秀礼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宗艾镇电管站小平和该说过水库上有些树影响高压和低压两条线,需要把这些树砍掉。后来该把这情况告诉胡美琴,让他帮该把这些树砍了。2015年12月10日和12日胡美琴雇了工人和司机将树砍后拉走了。共砍了63颗树,这些树是寿阳县石门水库的,属水利局管辖,砍树前没有经过石门水库负责人和水利局领导的同意。12月10日砍伐的树以4600元卖给了胡美琴,12日砍倒的树还没有拉走就被森林民警查获了,也就没有结算。该已将卖树的钱积极赔偿了水利局7000元,他们也给该开了收据。7、被告人胡美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5年12月9日,寿阳县石门水库的看管员付秀礼打电话说有一些树需要砍伐卖了问该收不收,该说收。12月10日该联系聂某去石门水库砍40多颗杨树,卖给了河北的小周。12月12日,该、赵某、赵某联系的李某一起去把剩下的20多颗杨树砍倒装车,后被寿阳县森林派出所民警查获。12月10日买树花了4600元,按5400元出售的。12日买树款还没结算就被查获了。砍伐的树付秀礼说是他个人的杨树,该不清楚这些树是否办有林权证,砍树前也没有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8、证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证人证言。2015年12月12日10点,胡美琴给该打电话让该叫个车去石门水库帮他拉树。当时该和李某去阳泉送完货正空车往寿阳返程,该和李某就一起开车前往石门水库,去了后树木已经砍倒,就把截开的杨树装车,在拉出水库的时候被寿阳县森林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砍伐了多少株杨树该不清楚,只知道这些树木都截成1.3米和2.6米长的截,大概有二、三十截。9、证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证人证言。2015年12月12日中午朋友赵某让该和他去石门水库拉些杨木。去了水库,该等把截成1.3米和2.6米的杨木搬到了车上,准备拉出水库时被寿阳县森林派出所查获。该和赵某是开车拉树的,其他人都不认识,该不清楚这些树是谁的。10、证人岳某在公安机关的证人证言。2012年12月至今,该在寿阳县水利局工作,2014年9月担任寿阳县石门水库的法人代表。付秀礼私自砍伐买卖石门水库的树木,事前他既没跟该说过,也没跟水利局领导说过这个事情。他砍伐的树木都属于石门水库的,但没有办理过林权证。付秀礼砍伐了60多株杨树。11、证人聂某在公安机关的证人证言。2015年12月10日,解愁乡马道村的胡美琴叫该帮他去石门水库砍树。那天砍了三、四十株杨树,平均二十公分粗。这些木材是胡美琴卖的,该不认识。12日在石门水库砍树时,该看了一下就走了,具体情况不清楚。砍树没有办理过采伐证,该不知道砍树要办采伐证,该只是个干活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秀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63株,蓄积量为26.2579立方米,属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胡美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为63株,蓄积量为26.2579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二被告人均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付秀礼、胡美琴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付秀礼、胡美琴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被告人付秀礼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本院依法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秀礼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美琴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白彩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