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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阳光实业公司与广州永薇儿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周永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阳光实业公司,广州永薇儿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周永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377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阳光实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谭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69943D。法定代表人:李小中,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彬,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永薇儿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湖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304362。法定代表人:周文。被告:周永健,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市番禺阳光实业公司诉被告广州永薇儿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周永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番禺阳光实业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阳光实业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永薇儿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周永健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阳光实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149元,减半收取计10,57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阳光实业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杏仪审判员  胡剑敏审判员  张 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施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