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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17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先利,孙国栋,王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7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先利,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孙国栋,男,1961年9月2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王玉川,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先利、孙国栋、王玉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杨 辉执 行 员  韩 强执 行 员  司志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硕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