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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伊文龙诉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文龙,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伊文龙,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共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33号3幢587室。法定代表人:张文剑。上诉人伊文龙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6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伊文龙上诉称,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上诉人车辆所有权。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纠纷具有效力,而对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车辆所有权的合同约定范围以外行为不具有约束力,法院理应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11月28日、2015年9月9日签订的《车辆托管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现上诉人向法院起诉显违反双方约定,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