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新年与田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年,田文利,黄新年,田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644号原告:黄新年,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田文利,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原告黄新年与被告田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黄新年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4.50元,由原告黄新年负担。审判员 甘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