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兰学修与吴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学修,吴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362号原告:兰学修,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吴道斌,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兰学修诉被告吴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学修于2017年4月21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学修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学修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兰学修负担。审判员 魏雪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