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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兰学修与吴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学修,吴道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362号原告:兰学修,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吴道斌,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兰学修诉被告吴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学修于2017年4月21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学修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学修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兰学修负担。审判员  魏雪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