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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1663徐伟与沈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沈荣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1663号原告:徐伟,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沈荣亮,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徐伟与被告沈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2014年12月底结清,被告当日向原告立借据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2016年11月17日归还1万元,剩余1万元被告承诺一个礼拜内还清,至今未还电话也不接,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准确,本院及时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逾期未提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徐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