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远泉、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泉,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张远泉,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张远泉,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张远泉,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29号申请人:张远泉,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马营镇经济开发区樱花路与迎宾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周烨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远泉诉被申请人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远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远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山聚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