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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国钰与马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钰,马中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465号原告:李国钰,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1日,农民,住临夏县。被告:马中平,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日,农民,住临夏县。原告李国钰诉被告马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国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国钰负担。审判员  马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