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国钰与马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钰,马中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465号原告:李国钰,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1日,农民,住临夏县。被告:马中平,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日,农民,住临夏县。原告李国钰诉被告马中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李国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国钰负担。审判员 马玉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