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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克俊、赵长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俊,赵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李克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赵长刚,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李克俊诉赵长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武建强执行员  翟慎平执行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