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600杨双伶与肖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伶,肖书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3600号原告:杨双伶,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肖书平,男,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伶与被告肖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双伶以被告肖书平已给付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双伶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双伶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双伶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文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