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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600杨双伶与肖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伶,肖书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3600号原告:杨双伶,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肖书平,男,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双伶与被告肖书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双伶以被告肖书平已给付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双伶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双伶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双伶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文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