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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方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陈方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7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四川省大竹县,现住浙江省温岭市。诉讼代理人赵玉湘(特别授权),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人陈方明,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方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晨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方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赵玉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18时10分许,因本市泽国镇大池陈村前岸陈620号旁边的绿化带被罗某喷药变枯萎一事,该村村委会副主任陈荣华打电话给原该村支部书记被告人陈方明,陈方明接电话后来到事发现场,与罗某、叶某1发生争吵,被告人陈方明先用拳头殴打叶某1,进而双方发生互殴。后被告人陈方明打伤罗某的左耳,用脚踢伤罗某的右侧胸部。经温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的损伤系外力作用所致,其右侧肋骨两处骨折伴新鲜骨痂形成,其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六周内修复,其损伤程度已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2016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方明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方明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571.09元(其中:医药费2511.09元、误工费19880元、护理费19880元、营养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被告人陈方明已当庭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571.09元,并向被害人罗某赔礼道歉。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方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1、陈威希、张某、陈某2、陈某1、陈某3、陈某4、刘某、陈某5、蔡某梅、叶某2、陈某6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资料复印件,伤势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机拍摄视频,情况说明,医疗费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CT报告单,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方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方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方明已经全额赔偿了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被害人罗某尚未撤回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方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吴英姿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人民陪审员  颜海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仇仁慰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