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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某、张某等与李某1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张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197号原告:冯某,男,汉族,1943年3月19日生,住河南省洛宁县。原告:张某,女,汉族,1944年9月14日生,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单景元,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1,女,汉族,1980年1月2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李某2,男,汉族,1999年8月6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李某3,女,汉族,2005年11月17日生,住址同上。以上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李某1,女,汉族,1980年1月2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杜预街56号龙腾西三区**栋3门***号,身份证号:4103271980********。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朝,河南开物律师事��所律师,特别授权。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云帅,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张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冯某、张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冯某、张某承担。审 判 长  耿彦峰代理审判员  党 育人民陪审员  田美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