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司志友与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志友,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初2520号原告:司志友,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XX。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孟新,石家庄桥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XX。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该公司员工。原告司志友与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志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连XX、被告XX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司志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为原告办理人事档案并转移到河北省劳动保障中心;2、整理出原告社会保险的数据;3、原告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河北省劳动保障中心;4、被告赔偿因未将原告的档案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河北省劳动保障中心,导致原告到退休年龄没法办理退休,造成的损失27000元;5、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退休申报手续;6、被告返还原告承德工地的抵押金35000元;7、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74年8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10年9月因单位过错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未依法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2016年8月原告到达退休年龄,因被告未给原告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3月13日原告向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认为申请事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不予办理。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导致原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办理退休,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法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的法定条件规定的后续退休义务被告未尽此义务,因此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我公司与原告不会存有劳动争议,原告的诉请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1974年8月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10年9月28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被告未为原告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2016年8月2日原告到达退休年龄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冀劳人仲案[2017]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在庭审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中第二项“整理出原告社会保险的数据”及第五项“被告依法为原告办理退休申报手续”的主张。上述事实,有河北省劳动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3]42号文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应及时将原告个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未办理退休造成损失及返还工地抵押金35000元,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司志友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二、驳回原告司志友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赵江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包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