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8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志全与北京市财富广告设计中心、李志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全,李志国,北京市财富广告设计中心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187号原告李志全,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石凤琴(系原告李志全之妻)女,1965年5月4日出生。被告李志国,男,59岁,汉族。被告北京市财富广告设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南四位村。法定代表人朱双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全与被告李志国、北京市财富广告设计中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崔军虎调解,原告李志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全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全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