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银与被执行人高霞、李宝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银,高霞,李宝林,关银,高霞,李宝林,关银,高霞,李宝林,关银,高霞,李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关银,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高霞,女,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宝林,男,195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关银与被执行人高霞、李宝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2)凌河民一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中72882.68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泽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