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32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会军、张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军,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246号之二有权执行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会军,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伊川县人,时任安徽省瑞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及珠海横琴瑞银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张浩,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内乡县人,时任安徽省瑞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及珠海横琴瑞银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会军、张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刑初字第0070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