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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杨斌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斌,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8日7时许,被告人杨斌在公主岭市河北街某某网络内,趁在5号机器上网的被害人王某睡觉时,将其衣服兜里的金色OPPPR9S手机盗走。被告人杨斌于2017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查获的涉案手机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经公主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斌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杨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7时许,被告人杨斌在公主岭市河北街某某网络内上网时,趁在5号机器上网的被害人王某睡觉时,将披在其身上的衣服兜内的金色OPPPR9S手机盗走。被告人杨斌于2017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查获的涉案手机经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王某。经公主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斌供述,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朱某某证言,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斌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斌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甘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