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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安昌、曹洪与苏子涵、黄慧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昌,曹洪,苏子涵,黄慧敏,苏立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1814号原告:王安昌,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原告:曹洪,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苏子涵,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黄慧敏,女,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苏立松,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昌、曹洪诉被告苏子涵、黄慧敏、苏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昌、曹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子涵、黄慧敏、苏立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昌、曹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600元,由原告王安昌、曹洪负担。审 判 长  王夫军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