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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国华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491号罪犯王国华,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暂住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国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王国华应对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214600元承担退赔责任,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245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第一、二项,以被告人王国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王国华应对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214600元承担退赔责任,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0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累积考核分1206分,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该犯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乡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