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常某甲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常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398号原告徐某甲,男,汉族,住临清市。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徐某甲之父。被告常某甲,女,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常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衍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