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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常某甲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常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398号原告徐某甲,男,汉族,住临清市。法定代理人徐某乙,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徐某甲之父。被告常某甲,女,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常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衍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