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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李进生与李伯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生,李伯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1879号原告:李进生,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李伯祥,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生与被告李伯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进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进生撤回对被告李伯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进生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妙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倩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