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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萧县供电公司、李某1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萧县供电公司,李某1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民终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萧县供电公司。负责人:张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展,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萧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萧县供电公司)因与上诉人李某1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1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萧县供电公司赔偿李某1护理依赖费用400226.88元,并判决保留李某1再次主张护理依赖费用的诉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萧县供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某1于2016年4月配置假肢后,经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李某1护理依赖一直持续,李某1要求20年护理依赖不违反法律规定。护理费标准应按114.22元/天计算。李某1护理依赖持续存在,应保留李某1再次主张护理依赖费用的诉权。萧县供电公司辩称,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护理费标准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护理期限最长30年,已达上限,不能支持李某1的上诉请求。萧县供电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事实与事由:李某1的护理期限应为20年,减去已判决的13年4个月,应为6年8个月,而非16年8个月。护理费标准应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一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标准,不应是每天85.16元。本案诉讼时效应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一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时间计算,即2012年5月10日至2016年8月5日起诉,时间间隔4年多,已超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李某1的诉讼请求。李某1辩称,李某1护理期限应从2012年7月12日开始计算20年。结合李某1的身体状况和年龄,应保留李某1再主张权利的诉权。李某1是××运动员,护理依赖不能单独依据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一审判决对诉讼时效已经查明,不存在超诉讼时效。李某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萧县供电公司赔偿护理依赖费用400226.88元,鉴定费480元。(李某1保留主张20年后护理依赖费用的诉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3年4月16日上午10时许,年仅5周岁的李某1在孟楼村境内萧黄公路北侧的萧县供电公司变压器台房附近玩耍时,攀爬上台房,被高压电击伤致双上肢坏死,4月27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行双上肢在近肩关节处截肢术。李某1的两上肢伤残经宿州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二级伤残。李某1于2016年5月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萧县供电公司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合计845353.94元,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宿中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萧县供电公司应对李某1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1及监护人共同承担40%的责任,根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配置假肢后将最大程度恢复生活自理能力,配置假肢后的护理费用可待其配置××辅助器具后另行鉴定护理级别,另行处理,并判决萧县供电公司赔偿李某1损失504133.76元,其中护理费自1993年4月16日事发之日起计算至2006年8月17日评残之日止,计13年4个月,数额为35213元。后李某1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一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1于2016年4月配置××器具,后委托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对其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该所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1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李某1遂提起诉讼。另查明:李某1曾用名为李某2、李某3,平时李某1的日常生活由其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家人护理。一审法院认为:归纳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本案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李某1的护理费的赔偿问题如何计算。(一)本案诉讼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权利行使存在障碍,应以障碍消除时,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之日。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宿中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李某1配置假肢后的护理费用可待其配置××辅助器具后另行鉴定护理级别,另行处理。判决生效后,李某1申请法院执行生效的上述判决书,后双方就履行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宿中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萧县供电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前支付最后一笔赔偿款,萧县供电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履行完毕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李某1此时未进行配置假肢后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护理费用损失不能确定,权利行使存在障碍,故在鉴定作出之前,不宜主张权利。李某1在2016年4月配置假肢后,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7月12曰鉴定李某1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李某1配置假肢后的护理费用损失才得以确定,诉讼时效应以护理费用损失确定之日即2016年7月12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故李某1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二)李某1的护理费的赔偿问题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本案中李某1虽已获赔13年4个月的护理费35213元,但配置假肢后的护理费用未获得赔偿,且李某1现年仅28周岁,李某1双上肢高位缺失,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赔偿权利人确需长期护理,故本院酌定其配置假肢后的护理期限为16年零8个月。因李某1的日常生活由其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家人护理,故护理费标准应按照安徽省2015年农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1084元计算(日平均工资85.16元)。综上,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李某1因萧县供电公司的高压供电行为导致的被电击伤致残的后果,萧县供电公司作为特殊侵权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1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萧县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李某1因伤害遭受的配置假肢后的护理费用损失为517782.40元(31084元/年×16年+85.16元/天×240天),其要求萧县供电公司赔偿应予部分支持。因萧县供电公司应对李某1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1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应予以支持李某1的护理费为248535.55元(517782.40元×60%×80%),鉴定费为288元(480元×60%),合计萧县供电公司赔偿248823.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萧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李某1损失248823.55元;二、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李某1负担436元,萧县供电公司负担716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某1提供证据:李某1运动员标牌和荣誉证书,以及其父李学的工资单,证明李某1自2005年至今一直参加××人运动比赛、训练,护理费赔偿标准不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萧县供电公司质证意见:李某1运动员标牌和荣誉证书没有异议,对李学的工资单有异议,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证意见:李某1运动员标牌和荣誉证书客观真实,且供电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李学的工资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李某1有时参加××人运动比赛和训练。本院认为,李某1因触电致残,已经生效判决给付13年4个月的护理费,根据法律规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李某1受害时尚未成年,现李某1已是青年,除肢体××外,身体××如按20年计算显然不能满足李某1的护理需要,一审根据原生效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本案李某1的护理期限16年8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李某1要求本案赔偿20年的护理期限没有法律依据。萧县供电公司要求扣除生效判决已赔偿的13年4个月,只应再赔偿6年8个月,没有考虑李某1的年龄、身体状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此萧县供电公司上诉要求本案按6年8个月计算李某1的护理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某1经常参加××人运动比赛、训练,无法确定具体护理人员,因此以按照居民服务业误工标准计算护理费为宜,一审按农村居民误工标准计算护理费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李某1上诉要求按114.22元/天计算护理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萧县供电公司上诉称应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一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护理费标准计算本案的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李某1因触电造成××,生活需他人护理,护理需求是持续的,因此不存在超诉讼时效情形,萧县供电公司上诉称李某1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某1是否有再次要求赔偿护理依赖费的诉权,应依法律规定,并不是本案是否给其保留诉权的问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李某1的护理费:694452.8元(41690元/年×16年+114.22元/天×240天),萧县供电公司应对李某1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1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应予以支持李某1的护理费为元333337.3元(694452.8元×60%×80%),鉴定费为288元(480元×60%),合计萧县供电公司赔偿333625.3元。综上所述,李某1要求按每天114.22元计算护理费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某1的其他上诉请求以及萧县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按每天85.16元计算李某1的护理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萧县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上诉人李某1护理费333625.3元;三、驳回上诉人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李某1负担300元,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萧县供电公司负担8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4元,由李某1负担600元,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萧县供电公司负担170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志敏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姚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思嫚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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