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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6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杜水龙、杜彩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杜水龙,杜彩棉,福建省国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32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5558。主要负责人:孙国强,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夏欣,女,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兰,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杜水龙,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杜彩棉,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福建省国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东侧国贸.凯旋花园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6868228Y。法定代表人:杨景辉,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杜水龙、杜彩棉、福建省国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银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