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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34346-8)。住所地:宁波市场镇海区聪园路118号。代表人:李晓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涛,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孙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甬镇商初字第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执行人孙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届履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11执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贾毅飞审 判 员  陈增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逸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