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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顾先福与XX、陈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先福,XX,陈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596号原告:顾先福,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XX,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兴德,男,该XX的舅舅。被告:陈琳,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兴德,男,该XX的舅舅。原告顾先福与被告XX、陈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顾先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先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先福撤诉。案件受理费8206元,减半收取计4103元,由顾先福负担。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王惠宁人民陪审员  白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胡 娜书 记 员  杜亚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