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顾先福与XX、陈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先福,XX,陈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596号原告:顾先福,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XX,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兴德,男,该XX的舅舅。被告:陈琳,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兴德,男,该XX的舅舅。原告顾先福与被告XX、陈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顾先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先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先福撤诉。案件受理费8206元,减半收取计4103元,由顾先福负担。审 判 长 张 慧人民陪审员 王惠宁人民陪审员 白彩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胡 娜书 记 员 杜亚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