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1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范晓星、赖静与四川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星,赖静,四川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613号之一原告:范晓星,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赖静,女,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以娟,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天洲商厦**楼。法定代表人龚雨。被告:成都赛威讯信息技术研究所。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林。原告范晓星、赖静与被告四川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赛威讯信息技术研究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范晓星、赖静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赛威讯信息技术研究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晓星、赖静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赛威讯信息技术研究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晓星、赖静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赛威讯信息技术研究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范晓星、赖静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人民陪审员 姜伯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