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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彩荷与王永吉、王英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荷,王永吉,王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442号原告:朱彩荷,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王永吉,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王英华,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彩荷与被告王永吉、王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彩荷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会宁县朱彩荷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彩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朱彩荷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