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彩荷与王永吉、王英华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荷,王永吉,王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442号原告:朱彩荷,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王永吉,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王英华,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彩荷与被告王永吉、王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彩荷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会宁县朱彩荷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彩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朱彩荷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