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民初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邢永文、王清泉、张丽婷、王淑云诉被告临汾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永文,王清泉,张丽婷,王淑云,临汾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6民初137号之二原告:邢永文,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清泉,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丽婷,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古县岳阳镇居民,住安泽县府城镇。原告:王淑云,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政,山西尧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汾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安泽县府城镇鸿泽小区。法定代表人:李东洲,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邢永文、王清泉、张丽婷、王淑云诉被告临汾市紫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永文、王清泉、张丽婷、王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晓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