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张家椿与姚敦炳、姚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椿,姚敦炳,姚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1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椿,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敦炳,男,1955年6月7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明军,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7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家椿与被执行人姚敦炳、姚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姚明军银行存款35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姚敦炳、姚明军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