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永琴与杨永宁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恢84号杨永琴、杨永宁(又名杨永明):申请执行人杨永琴与被执行人杨永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永宁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永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投资款35000元,承担违约金21000元,执行费7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永宁自觉履行350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申请人杨永琴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恢8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4月21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