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广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广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稻香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02A。法定代表人蒋德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广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3号24巷24号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144981。法定代表人邓广均,重庆广运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广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79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查明:重庆广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别荣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该《钢材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甲方也就是重庆广运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后被上诉人重庆广运建材有限公司因货款的支付问题与上诉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并将其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砖款和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所涉《钢材买卖合同》明确约定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重庆广运建材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扬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冉兴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