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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罗驰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罗驰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住所地浏阳市北正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曾滔,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湘江,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驰平,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与被告罗驰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罗驰平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5136元,减半收取2568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