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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敬帅、徐文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敬帅,徐文黎,钟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敬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青,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钟鑫。上诉人王敬帅因与被上诉人徐文黎、原审被告钟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三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敬帅与徐文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敬帅于本调解协议签订时给予徐文黎赔偿款18244元;二、双方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3920元,由徐文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王敬帅负担。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达成后,王敬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敬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敬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王敬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伟柏代理审判员  吕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梅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