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敬帅、徐文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敬帅,徐文黎,钟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敬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青,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钟鑫。上诉人王敬帅因与被上诉人徐文黎、原审被告钟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三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敬帅与徐文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敬帅于本调解协议签订时给予徐文黎赔偿款18244元;二、双方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3920元,由徐文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王敬帅负担。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达成后,王敬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敬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敬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王敬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伟柏代理审判员 吕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小梅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