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同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同祥。本院在执行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同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王同祥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同祥名下的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魁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