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生明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榆东渠管理处孟家湾乡三营水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明,榆林市榆阳区榆东渠管理处孟家湾乡三营水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23号原告刘生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占旺,男,农民,系原告刘生明二儿子,特别代理。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榆东渠管理处孟家湾乡三营水库。法定代理人燕广业,系该水库主任。本院在审理刘生明与榆林市榆阳区榆东渠管理处孟家湾乡三营水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生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刘生明。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