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玉武与鲁剑武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武,鲁剑武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初402号原告:郭玉武,男。被告:鲁剑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武与被告鲁剑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玉武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玉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玉武承担。审 判 员 邹永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孟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