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连章文、漳州市大安达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连章文,漳州市大安达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393号原告: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791750165Y。法定代表人:李仁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任政,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苏燕,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连章文,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漳州市大安达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大南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395001420。法定代表人:梁秋果,董事长。原告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章文、漳州市大安达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过程中,漳州市大安达电池有限公司注销,主体已不存在,待明确相关诉讼主体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阿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