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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武春艳、缪增铃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春艳,缪增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武春艳,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缪增铃,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蚌埠缪氏置业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武春艳与缪增铃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缪增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胜法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