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武春艳、缪增铃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春艳,缪增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武春艳,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平洋典当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刘刚,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缪增铃,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蚌埠缪氏置业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武春艳与缪增铃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缪增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胜法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巧玲 更多数据: